男子出车祸成植物人 法院先予执行“救命钱”

东南早报

男子出车祸成植物人 法院先予执行“救命钱”

早报讯 近日,永春法院的谢秀莲等法官为潘某送去了8万元“救命钱”。潘某的案件经鉴定、审理、执行等司法程序,需要几个月才能结案,但承办法官根据潘某妻子的申请,依法采取了“先予执行”的司法程序,解决了潘某家的燃眉之急。

去年10月21日,在永春县石鼓镇桃场村施工路段,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冯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事故造成潘某重型颅脑损伤,左侧肢体、右眼、右肱骨等多处重伤,生活不能自理。

无奈之下,潘某的妻子李某今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先予执行医疗费12万元。因先予执行申请依法有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承办法官当天便作出裁定,酌情裁定由另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潘某8万元。

经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给付执行款,承办法官于今年9月11日赶往莆田城厢区相关银行划拨该款项。考虑到潘某伤情严重、出行困难,承办法官决定将执行款送交潘某。今年9月15日,承办法官前往永春县达埔镇当事人的家中,将8万元交给潘某的妻子。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