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男子废弃石窟搞爆破 非法储存黑火药获刑3年

泉州晚报

泉州晚报讯(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邓彩霞)储存黑火药用以开采石窟,这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因非法储存爆炸物,获刑三年。

惠安人黄某江今年60岁,是一名打石工人。去年6月27日下午,他因在惠安县一座山上的废弃石窟里使用黑火药爆破开采被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隔日,在其指认下,公安民警在案发地点查获他用于钻石头的钻头、铁钎、铁锤及3.12千克的黑火药。经鉴定,查获的黑火药主要成分为硝酸钠、硫黄和炭粉状物质,具有爆炸威力,属爆炸危险品。据此,黄某江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庭审中,黄某江表示,其并不知使用黑火药开采石窟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他说,因采石行业是惠安的传统行业,而使用黑火药爆破一直以来都是当地采石的一种常见手段。他觉得黑火药威力小,不会威胁周边群众的人身和生活安全。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1公斤以上就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有些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节省费用,无证开采石窟,而许多当地百姓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对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社会危害性存在认识不足。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采矿石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应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方可施工。爆炸物是一种危险物品,使用或保管不当将危害国家及公民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我国将黑火药纳入爆炸物品,对其实施严格管制。因此,在采石过程中使用爆炸物品也应事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得到审批后,严格依法操作,以确保生产安全。

[责任编辑:卢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