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收养女儿25载 奔波一年出生公证难开具

东南网

蔡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女儿已收养25载 出生公证难开具

金淘蔡先生为此奔波了一年 公证处:需提供合法收养依据

东南网9月9日讯(南安商报报记者)25年前,金淘镇中心村的蔡先生从工友处抱养了一个10岁大的女儿。如今,养女已嫁入台湾7年,符合台湾入籍条件,只需要开具一份出生公证。一年来,蔡先生前后4次到南安市司法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但因没有“经DNA鉴定的亲生父母签订的放弃抚养权力的书面证据”等原因,未能如愿。

昨日,为此事苦恼近一年的蔡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595-26531010寻求帮助。记者随即登门了解情况,并咨询有关部门。

事件 女儿收养25载 出生公证成难题

昨日15时,在蔡先生位于泉州市的家中,他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1989年,当时他的母亲染病,行动不便,恰好工友林某有一外孙女,因家庭原因需要给他人收养,蔡先生寻思自己已有一儿子,正缺一女儿,而且女孩乖巧,还能照顾母亲,双方一拍即合。养女蔡某渐渐长大,学习工作,后来嫁入台湾,成立家庭,一切都还算顺利。2013年,也就是蔡某嫁入台湾的第6年,按照台湾相关规定,她可以申请加入台湾籍,但需要从大陆方面出具一份出生证明。

正是这份出生证明,让蔡先生整整苦恼了一年。“各方面的证明都拿到了,包括村委会的盖章、周围邻居按手印证明。而且在2000年人口普查时,我女儿就入户了。”蔡先生拿出了一堆证明材料给记者看,在户口本上,记者看到蔡某户籍是金淘镇中心村,与户主关系那栏写着父女。

但出生证明必须要有南安市司法局公证处的公证。“第一次去公证处是去年11月,当时工作人员说我已有一个儿子,不具备收养条件,不属于合法收养,因此不能出具证明。”蔡先生说,他当时傻眼了,当天就去咨询律师和相关人士。

“收养法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而我女儿是1989年收养的。”蔡先生表示,根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确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