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新消法实施后广告短信少了 仍缺乏处罚机制

东南早报

东南早报讯 (记者李菁 通讯员杨思默)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广告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应予制止。

手机短信被广告“占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困扰着国人。记者随机采访多位市民后发现,大家都有被广告短信骚扰的困扰。

不过近半年来,一些细心的市民发现,每天收到的广告短信变少了。以往一天能收到两三条,如今一周也不一定能收到一条广告短信。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近半年来并没有关于广告骚扰的投诉。

原来今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其中已经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根据修改后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也就是说,从半年前开始,消费者因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导致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的,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但是,新消法并未规定消费者如何取证投诉,也未规定对泄露资料的商家如何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