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新闻网8月24日讯 (泉州晚报 记者叶舒雯 实习生黄彩莉)日前,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明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间可转移衔接。
福建省人社厅等部门明确,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时间为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城镇职工保或城乡居民保待遇之前。城镇职工保可以后延缴费,允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保缴费不足15年的情况下,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此外,还明确养老保险关系未归集或未转移接续的申办程序、缴费年限折算比例,以及领取待遇后仍有未归集或未转移的处理办法,明确了重复参保以及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及清退办法。
这一衔接政策的出炉,不仅搭建起互通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城乡之间的统筹衔接,填补了制度间政策的空白,构建起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大框架。同时也顺应了户籍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为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农民转变为市民并在城镇就业参保的人员带来便利,在政策导向上鼓励参保人员转向可享受更高待遇的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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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19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文件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时间问题
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的时间为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之前。
二、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问题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的确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