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早报讯(早报记者 黄墩良)石狮市一幢房屋,房产登记的名字是哥哥蔡某启的,但弟弟蔡某淡一直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并为此与哥哥对簿公堂,要求确认该房子是他的。近日,泉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也支持了蔡某淡的主张。这到底是为何?
案情 弟弟起诉哥哥 要求确认房产归属
蔡某启和蔡某淡是一对亲兄弟,去年7月份,蔡某淡将哥哥告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要为一幢房屋的归属讨个说法。
让兄弟反目的这幢房屋,位于石狮市灵秀镇,建成已经几十年了。在起诉中,蔡某淡要求法院确认该房产(以下简称A房产)的所有人为他,并确认他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但事实上,A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名字为蔡某启。因此,打官司时,蔡某淡要求哥哥要协助他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A房产相关手续的名字均为哥哥的,蔡某淡凭什么主张A房产是他的呢?
原来,多年前,在父母的主持下,他们兄弟俩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书》,协议书约定,A房产归蔡某淡所有。但在蔡某淡看来,哥哥未能把A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字变更到他身上,有违约定。
被告 土地登记哥哥名 房产应归哥哥所有
到庭审时,蔡某启仍然认为,该房产应属于他所有。
蔡某启称,土地登记在他名下,应属于他;申请建房、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动用土地相关手续都是以他名义进行的,蔡某淡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委托他;《分家析产协议书》是分割家庭财产时才使用的,且未经过全部家庭成员的同意,这样的分产协议损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宅基地是一户一块,《分家析产协议书》只是对使用权进行了处理,对真正的权利归属并没有作出规定,包括他使用的B房产仍登记在兄弟俩的父亲名下。
对于哥哥的说法,蔡某淡反驳道,诉争土地是兄弟俩的父母的个人财产,父母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分,A房产通过分家析产协议书进行了确认,将它分配给自己。蔡某淡说,自己1998年到大连经商,因办证不便,委托哥哥办理建房相关手续,才会出现2006年3月3日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对A房产再次进行确认。
法院 分家协议书在后 以此作为判决依据
谁的说法更符合实际?法院进行了一番调查。
法院查明,1988年2月10日、2006年3月3日,蔡某启和蔡某淡在父亲蔡先生和母亲王女士的主持下,先后签订了两份《分家析产协议书》,约定蔡先生、王女士夫妇将他们所有的但却是以蔡某启之名申请建设的A房产分配给蔡某淡(并将以蔡某启之名申请的该房地产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石狮市建房动用土地申请表》同时交付给蔡某淡),将登记在蔡先生夫妇名下的B房产分给蔡某启。
协议签订后,A房产及B房产,分别由蔡某淡、蔡某启居住使用至今。
法院认为,从双方签名确认的两份《分家析产协议书》表明,A房产原为蔡先生夫妇所有,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也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因此,两份《分家析产协议书》是蔡先生夫妇对自己的财产作出的处分,是他们意思的真实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蔡某启以《分家析产协议书》损害家人利益为由请求无效的主张,虽然石狮市建房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票据均为蔡某启之名,但时间是在2006年3月3日的《分家析产协议书》之前,也就是说以蔡某启之名办理这些建房手续和交纳相关费用后,蔡某启仍然承认A房产为蔡某淡所有,因此,蔡某启以此为由,主张土地的使用权为他所有,与事实不符。根据“地随房”原则,理所当然,该土地的使用权也应为蔡某淡所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蔡某淡的诉讼请求。蔡某启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