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教练车须持证上路 未随车携带罚款两百

东南网

昨日,记者从南安市交通运输局运管所获悉,8月1日起,泉州市开始执行《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范》规定教练车必须持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方可上岗。

《规范》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发放教学车辆证,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必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据悉,《规范》首次要求教练车必须持有教学车辆证,要求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车辆,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指导辖区内教学车辆证的发放工作,驾培许可机关负责具体落实教学车辆证件发放。

根据相关要求,泉州市从6月10日起至7月31日完成教学车辆证配发工作,南安市已于6月16日起开始配发,截至昨日,全市已有4家驾培机构共129辆教练车完成教学车辆证的配发。

“7月31日前,我市将按时间安排完成对其他16家驾培机构教学车辆的配发工作。”南安市运管所工作人员表示,8月1日起,泉州市将全面启用教学车辆证管理工作,对未随车携带教学车辆证的教学车辆,将按《规范》规定处以200元罚款;对未按规定配发使用教学车辆证的,将暂停该教学车辆带教。

此外,《规范》还要求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达到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鼓励和支持使用新能源、节能教学车辆。同时,要求汽车类教学车辆应装有满足教学培训管理需求功能的车载计时设备,教学车辆应当有统一车身标志(统一喷涂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