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天/漫画
核心提示
李阿伯无儿无女,晚年一直由唐先生照顾。唐先生为他交了4万余元的拆迁安置差价,还每月汇款500元作为生活费。李阿伯临终前留下了字条,感谢唐先生的扶养,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给唐先生。
但李阿伯的弟弟和妹妹,对此赠与不认同。他们认为,自己是直系血亲,理应分割房产。此外,李阿伯的字条只有阿伯一人签字,也难以构成遗赠扶养协议。近日,泉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诉争的房产应由唐先生获得。
独身老人留字条
称死后将房产赠外甥
李阿伯曾是三明市一家煤矿厂的工人,后因煤矿厂改制失业,回到老家泉州,在鲤城区浮桥挖角街住下,靠打零工和300多元的低保金,过着独居生活。
早年在三明打工时,李阿伯曾结过一次婚,娶的是一个当地姑娘,两人还生下一子。但不幸的是,小孩不久就生病夭折了,老婆承受不住打击,因精神失常而走失。
独居期间,负责照顾李阿伯的,是和他没有血缘关系的“外甥”——唐先生。原来,李阿伯的父亲曾再婚,再婚的妻子带来一个异父异母的妹妹,就是唐先生的母亲。
2006年,受兴贤路拓改工程影响,李阿伯的房子被拆迁,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李阿伯被安置到福隆星城小区的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居住。但当时还有一点麻烦: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应补偿的面积,李阿伯需缴纳4.7万余元差价才能入住。
这笔钱,对于靠打零工为生的李阿伯来说是天文数字。看着李阿伯干着急,唐先生凑了4万多元帮他交上。
2011年,李阿伯身体每况愈下,便写了张字条,大致内容是:因其名下房产的拆迁差价系唐先生缴纳,往后唐先生也负责其养老送终,因此愿意在去世后将房产赠给唐先生。
老人兄弟欲争房产
法院终审驳回请求
2012年3月,李阿伯去世。唐先生为老人办了后事。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他并未如愿继承到这套房产。
李阿伯去世后,其同父同母的亲妹妹李某英掌管了该套房产,其同父异母的弟弟李某强也拒绝唐先生使用该套房产。两人称,他们与李阿伯有血缘关系,有权继承和分割这套房产,而唐先生非直系血亲,无权继承。
去年5月,唐先生一纸诉状,将李某强和李某英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诉争房产确权,并向法庭递交了李阿伯生前写下的字条。
鲤城法院一审确认,李阿伯生前,唐先生为他支付4万余元的拆迁差价款,还自2011年起每月为李阿伯汇款500元生活费,从经济上对李阿伯的生活予以扶助,并为其养老送终。
至于李阿伯生前所留字条,因只有其单方签名,法院认为,这在格式上并不符合遗嘱的法定要件,也非完整的“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需双方签名)。
法院综合各方证据查明,李阿伯生前确实与唐先生达成了合意,双方实际上已形成遗赠扶养关系。因此,唐先生有权分得该案诉争房产。最终,鲤城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应归原告唐先生所有,李某英应将房屋交付给唐先生。
一审判决后,李某强不服,向泉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被法院终审驳回。
遗赠扶养协议成立
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经办法官介绍,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要求,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依法取得其遗产。
值得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官解释,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其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这种情况下,扶养人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费用。
另外,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