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田娟应邀来到法院,参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田娟从自身的工作经验谈起,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双方的利弊得失,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导,最终促使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上诉人泉州某家居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陈某秀、袁某华人民币28万元。
这是泉州中院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4月29日受聘后,首次协助法院成功调解的第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1998年出生的袁艳于2012年4月辍学,同年6月进入泉州某家居公司打工。2013年7月18日晚,袁艳下班搭乘同事驾驶的摩托车回宿舍途中,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袁艳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袁艳的父母陈秀、袁华多次要求某家居公司赔偿,但均被拒绝,遂诉至惠安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某家居公司赔偿非法用工造成经济损失756256.16元,其中医疗费19306.16元、一次性赔偿金491300元、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245650元。而被告某家居公司则辩称,死者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即使死者袁艳系被告公司员工,本案亦不属于非法用工事故,被告不必承担非法用工伤亡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惠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家居公司员工袁艳在加班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死者袁艳对本案交通事故不负责任,故袁艳在加班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属于工伤。事故发生时,袁艳尚未年满16周岁,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的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规定计算为756256.16元,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认为袁艳不是其员工,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惠安法院判决被告某家居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6256.16元。被告某家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
泉州中院在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时,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空间较大,并主动邀请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来参与调解工作。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特邀调解员工作初显成效。
据了解,2014年以来,泉州中院注重开展“司法引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并把它作为一项司法亮点工程来启动。聘任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是该项活动的内容之一。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是及时调解各类劳动争议,增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诚实守法互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及时调解劳动争议,做到合法合理合情解决案件;促使当事人及时更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信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劳动环境。
据统计,2013年以来,泉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623件、审结2465件、调解1191件、撤诉531件,涉案标的额达3962万元。(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