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男子酒醉后摔倒死亡 9名陪饮人被判赔34万余元

泉州晚报

(庄惠 绘图)

核心提示

宗某仕与人喝酒时喝醉,后摔倒并最终死亡。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何某弟等9名共饮人分别承担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有几名被告因未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只喝了一杯啤酒被判赔偿9000多元。律师提醒,共同饮酒参与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照顾、扶助。

案件 一起喝酒有人醉后摔倒死亡

宗某仕为四川人,2005年入赘安溪县感德镇汪家。去年2月11日晚8时许,宗某仕到四川老乡、同样入赘感德的何某弟家二楼喝酒,当时席上还有老乡宗某才、王某进、王某标等人,几个人开了两瓶白酒和一些啤酒。期间,陈某辉和王某花都只喝了一杯啤酒就走开了,陈某梅也只喝了点啤酒就离开了。

10时30分左右,王某业和王某斌也来了。这时两瓶白酒已喝完,王某进先回家去了,大家开始喝啤酒。王某斌只坐了一会儿,没喝酒就下楼玩手机。

11时许,酒席散场,一伙人到一楼泡茶。12时许,宗某才和陈某辉回家。因为宗某仕喝醉酒,何某弟和王某业、王某斌将他送到何某弟家二楼休息,随后王某业、王某斌也回去了。2月12日1时许,宗某仕从二楼走下一楼,在离一楼还有四五个台阶时摔倒。

大约凌晨4时许,何某弟醒来发现叫不醒宗某仕,宗某才、王某进、王某标几个人先后赶到。8时许他们将宗某仕送到感德镇卫生院,后转院安溪县铭选医院救治,去年5月5日,宗某仕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 喝一杯被判赔9523.58元

事后,宗某仕家人提起诉讼,向一起喝酒的9个人提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41898.2元。

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宗某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喝酒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55%的责任。法院参照相关赔偿标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认定宗某仕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为476179.17元。

被告何某弟虽未主动邀请宗某仕到家喝酒,但作为全程参与喝酒的组织者、参与者,对宗某仕醉酒留宿自家二楼期间仍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何某弟疏于防范,未能安排人员陪护或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未能及时送宗某仕就医,应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即71426.88元。

被告宗某才、王某标、王某进在何某弟开两瓶白酒时未能加以劝告、制止并与其均分喝完,宗某仕摔倒后三人到达现场仍未能及时送宗某仕就医,存在一定过错,分别承担6%(28570.75元)、6%(28570.75元)、5%(23808.96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业在宗某仕喝完白酒改喝啤酒时未能加以制止而参与饮酒,对宗某仕的醉酒存在过错,宗某仕摔伤后也未能及时将其送医,应赔偿5%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3808.96元。

被告王某花、陈某梅、陈某辉、王某斌在饮酒过程中参与时间短,对酒席中可能超量饮酒未给予提醒、劝止,也存在相应过错,应各承担2%的民事赔偿责任,即9523.58元。

说法 共饮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周成铿、林耀龙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九被告应就宗某仕的死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体现了立法对于醉酒者的一种保护,其他共饮人对醉酒者有相互帮扶的义务,组织者则应当尽到组织者的责任,特别是对醉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提醒:群体性饮酒活动,组织者应当特别注意保护饮酒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酿成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劝酒者应注意不能强行劝酒,以致出现过量饮酒;其他共同饮酒参与人也应把握饮酒适量,并尽到相互帮扶义务,否则亦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吴志明

[责任编辑: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