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女子私设屠宰场 杀猪20多万公斤获刑五年半

泉州晚报

(庄惠 绘图)

泉州晚报讯(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陈福来)私设屠宰场,4年多来宰杀生猪20多万公斤,涉案287万余元。近日,安溪县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

为追求利润 私设屠宰场

黄某是安溪人,从2007年开始从事生猪屠宰,起初她都到湖头镇政府指定的生猪屠宰点进行经营。2009年初,她认为这样做利润不高,就另行私设生猪屠宰场,从厦门同安私人养猪场购买生猪,并转售给多名屠夫在她私设的屠宰场进行屠宰,后由屠夫自行出售,有时黄某也分一些出售。至去年6月10日被查获时,其私设的屠宰场共销售猪肉约202788公斤,价值达2876986元。

据黄某交代,她平均每日宰杀3只生猪左右,经营情况都有记账。

安溪县经济贸易局几次对黄某位于湖头镇上田村、郭埔村私设的生猪屠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黄某拒绝签名,只有一次有签上黄某的同音名字。

判决:

私宰扰乱市场 非法经营获刑

黄某表示,她知道生猪屠宰要政府定点屠宰,她采购的猪没经过检疫,屠宰前也没经过检验检疫,其私设的生猪屠宰场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审批。

为加强食品监管,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安溪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国家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提起公诉。

检察官解释,地下生猪屠宰窝点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窝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日前,安溪县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做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家里自养自食 允许零星宰杀

据了解,按照2010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补充通知》规定,安溪县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6个(城区1个,湖头、剑斗、西坪、虎邱、官桥各1个);凤城、城厢镇、参内乡的猪肉需求由城区屠宰场负责供应。

那么,家里养了猪,请人宰杀后吃不完的部分销售会犯法吗?检察官介绍,我国2008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检察官解释说,目前农村有些村民养了几头猪,请了屠夫前来宰杀,这是不犯法的。但是,屠夫如果要以长期、大量宰杀生猪为谋生手段的,一定得到定点的屠宰场进行宰杀,且这些猪肉是要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才能到市场流通销售的,否则就会受到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的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若个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情形的,就会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