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发区执法分局原局长陈某利受贿3.6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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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发区执法分局原局长陈某利受贿3.6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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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都市报闽南版5月8日讯 泉州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分局长陈某利,为违建“开绿灯”,只要建筑商行贿,便可顺利躲过检查。他7年间受贿3.6万元,近日被鲤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54岁的陈某利,原系泉州市城监支队开发区大队长,后担任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长。

黄某是个体建筑承包商,主要承建民营企业厂房、厂方宿舍等。2007年,其为一包袋公司承建厂房和宿舍。2012年2月,陈某利现场检查时称,该包袋厂大门太宽,破坏公共绿化,要求其整改,但该厂房已基本竣工,大门整改费工费时。后来,黄某贿送陈某利人民币3000元和若干茶叶,陈某利才未继续追究此事,工厂大门很快落成。

柯某是泉州一轻工有限公司法人,为方便施工,他十分注重“和陈某利搞好关系”。2003年,柯某的公司搬至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初,其公司准备改建大门,并在员工宿舍楼之间增设一处通道。柯某担心该处建筑违规,通不过检查,便在2011年春节前一天,邀陈某利泡茶,其贿送他人民币5000元。2013年春节的前一天,柯某又贿送他人民币5000元。

去年10月,他因涉嫌受贿,被鲤城检方提起公诉。检方指控,陈某利自2006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辖区相关企业经营人员贿送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8万元。

鲤城法院审理发现,检方指控的部分受贿事实证据不足,最终法院认定陈的受贿金额为3.6万元。本案庭审中,陈某利的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但法院查明,其是被侦查机关带走接受调查,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终法院认为,陈某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劣迹,因此对其使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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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