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现场
泉州新闻网5月6日讯 (陈小东 廖槐青) 道路不是练习场,上路行驶需谨慎。福建南安的何女士即将考科目三,却耐不住技痒独自上路练习,结果把油门当成刹车,导致两人受伤。
据南安市溪美派出所6日介绍,5日晚21时,该所民警接到报警求助称:辖区崎峰转盘某烧烤摊附近一轿车冲上人行道,事故造成两人受伤的事故,其中一名伤者被压在车下。接报后,溪美所民警迅速前往处置。
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对大约30多岁的男女正在争吵着,见到民警后两人急冲冲地说:“快救救我朋友吧,警察同志。”此时,轿车下面一名男子正痛苦地呻吟着。
根据现场情况,民警立即组织人员将伤者从车底救出来,并迅速驱车送往医院救治。幸运的是,因送救及时,两名伤者目前情况稳定。
经了解,吵架的男女是一对夫妻,男的名叫李某,女的是何某,当天夫妻俩约了朋友在崎峰转盘边烧烤摊聚会。期间,李某和朋友喝酒、划拳玩得十分投入,何某顿觉无聊。
何某称,正在考驾驶的她想起过几天就要考科目三,想趁机练下车,顺便打发下时间,便把想法告诉其老公。正喝到兴头的李某也没多想,直接把车钥匙交给了何某。
据调查了解,何某驱车围着转盘转了几圈,觉得无聊,便驱车到路边打算停车。可因一时大意,错将油门当成刹车,一脚油门下去,轿车呼啸着对着李某和其朋友的桌子冲了过去。
事发后,李某的两个朋友因躲避不及被撞伤了,其中一人遭车辆碾压后被困车底。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完)
私自练车酿事故 或可影响驾考
据泉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介绍,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可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考取驾驶证期间,驾考学员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涉及刑事责任的,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涉及行政案件,一定要等到案件了结,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履行处罚后,再来确认是否可以继续参加驾考。
安全提醒:在教练陪同下规范学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针对该事故,泉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表示,驾校要更加注重对教练和学员的安全意识教育,教练要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训练安全,对学员训练过程中的违章操作和违章驾驶要及时纠正和坚决制止。教练也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学员独自驾驶,如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教练和驾校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警提醒,如学员未按照规范学车,造成交通事故,其一要学员自行承担责任,其二事故损失不能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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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即墨市教练张某私自将私家车借给学员练车,因车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1死4伤,张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
2012年4月9日,在上海哈密路1330号驾驶员体检站处,趁着教练办理业务,车上学员聂某开车冲向人行道,造成1人骨折,2人轻伤。聂某被行政拘留,报道中认为,如果教练不在车上,学员明知无证驾驶涉嫌危险驾驶,却仍抱着好奇、试试看的心态私自开车,教练已告知学员不可私自开车,且对此并不知情,一旦车辆发生意外,学员需承担主要责任,而教练因可预见到危险性,没有拔下车钥匙,没有杜绝事故的发生,承担一部分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