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一村官挪用征地款供人使用 潜逃十余载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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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新闻网4月30日讯 挪用征地款供他人使用,潜逃十三载终日不安来投案。近日,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泉港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曾某原系福建省泉州市肖厝管委会(现泉港区)涂岭镇某村村主任, 2000年4月卸任村主任职务后,有群众举报其在任期间将村委会协助政府管理、发放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借给他人使用。在被立案侦查后,曾某没有向检察机关主动交代问题,而是踏上潜逃之路,且一逃就是13年,直至2014年1月回乡投案。

1997年至1998年间,该村因福厦高速公路开建而开始有多笔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入。曾某与该村书记陈某玉开始打起这些公款的主意,并于1998年2月和1999年1月,两次以签订假投资协议的方式,借给该村村委会成员陈某宝10万元,借给曾某的儿子2万元,陈某宝和曾某的儿子均将借得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用于经营石材厂。后来陈某宝与曾某的儿子的经营活动均以失败告终,所借的款项也无法归还。

“潜逃的这几年我只能一人在外打工,就连过年过节也很少回家,我实在是无法再承受这种日子了,才鼓起勇气到检察院投案。”在法庭上曾某悔恨地说,“我现在已经知道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恳请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理。”

鉴于本案被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且曾某构成自首,法院决定对曾某减轻处罚,并作出如上判决。曾某当庭表示服判。(通讯员 詹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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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挪用公款罪,刘某红日前一审被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