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老员随意被解雇获赔 工作随叫随到待遇如何算

东南早报

东南早报讯(早报记者 黄墩良)再过几天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日,《以案说法》遴选几个有关劳动者的案例,以期劳动者遇到类似的事情时,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案例1

10年老员工 随意被解雇

单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条款,公司被判赔2.7万元

“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公司负责人扔下一句话就走,起因是小兰不同意调岗。

作为10年老员工,小兰先后签过4份劳动合同,后面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岗位(工种),她若拒绝,经劝阻无效的,视为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

去年5月3日,公司向小兰发出一份《调岗通知书》(薪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5月4日,小兰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不到新岗位报到。相关负责人告知她不用上班了。

小兰向泉州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确认解除小兰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15日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7000元及未付工资496元。公司不服,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维持仲裁所定的结果。公司提起上诉。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调整岗位 当事人应协商一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一平法官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拒绝甲方对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安排或调整,经劝阻无效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律中有关订立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应确认无效。

案例2

冒名打工月余 童工左手废掉

纺织公司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需赔38万元

为了能进工厂打工,未成年的小张冒用他人名字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个多月后他受伤,左手几乎废掉了。出事后,公司拒绝赔偿。然而,法院还是判决公司得赔偿38万余元。

2012年2月,小张在维修机台时被梳棉机器压伤,左手废了。同年12月,小张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决定不予受理。去年3月他向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仍未被受理。

无奈之下,去年3月25日,小张将纺织公司告到泉港区法院,要求赔偿。审理中,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张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5级,需终身穿戴义肢。

法院一审判决纺织公司应赔偿小张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计399556元,并驳回他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小张与纺织公司均提起上诉。经计算,法院对部分赔偿项目做出调整,改判该公司必须赔偿小张387556元。

法官说法:

公司对招聘人员年龄 有审查义务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琼法官说,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第二条、第四条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招聘人员的年龄情况有审查义务,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如果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死亡、伤残,用人单位应向童工或其近亲属支付一次性赔偿。

[责任编辑:卢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