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审计局:正清退保障房申请对象不符合条件者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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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市审计局局长蔡思红掌线本社“政风行风直通车”热线96339,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认真做出解答。据介绍,今年我市审计工作将重点围绕五方面进行:开展中央、省、市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情况审计调查;强化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审计;加大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加大对民生资金、民生项目和生态环境项目的审计;突出“四风”整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任中审计。

不久前我市进行今年年度首批保障房的申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申请人的资格、收入情况等相关条件是否有进行过审计呢?

蔡思红表示,按审计署的统一部署,我市自2012年起,已连续两年对保障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开展跟踪审计,被保障对象的准入资格审查是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3年年度跟踪审计中,全市审计机关对包括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房、领取租赁补贴等各种类型被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核对,发现了一些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者,已依据相关法规责令主管部门限时进行整改,目前正处于清理清退阶段。

2014年度保障房跟踪审计,申请对象的准入资格仍将作为重点审计的内容之一,若发现不符合申请标准的,将依法责令主管部门清退,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保障对象的利益。

粮食补贴资金 未发现“低价收购高价上报”

近年来,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补贴政策,有读者担心,会不会因此出现对粮食低价收购、高价上报的情况?

今年市审计局安排对全市的粮食风险基金进行审计调查,第一阶段安排对市本级粮食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下半年将在11个县(市、区)全面推开。目前对市本级粮食补贴资金的审计调查尚在进行中。

在第一阶段对市本级粮补资金审计中也进行了必要的延伸,抽查了德化、永春粮食的收购情况,对抽查中涉及的部分农民收购粮食的原始单据进行逐一核对,内容包括重量、单价、收购款等,并与会计账进行核实,审核是否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从对德化和永春两县的延伸审计情况看,两县粮食收购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目前还没有发现低价收购、高价上报的情况。

市政建设资金 重点抽查政府投资项目

近年来,我市扎实推进环湾向湾战略,一大批重点市政建设项目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城市功能得到大幅提升。每年用于市政建设的巨额资金是否都经过审计呢?

蔡思红表示,市政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也是我市各级审计机关的重点审计范畴。由于市政建设项目数量巨大与审计力量有限之间的矛盾,审计机关难以对全部项目进行审计,而是根据项目建设自身规律特点,结合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采取重点抽查的办法,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涵盖项目立项、现场实施、竣工决算等阶段,涉及项目招投标、工程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等内容。

住校生补助款 “未及时发放”等问题已整改

近年来,市审计局没有对义务教育阶段住校生的补助拨款进行专门审计,但对教育相关专项资金的审计近年也都有涉及。如在2012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中,该局曾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对义务教育阶段住校生的补助拨款进行跟踪延伸,主要抽查延伸了惠安县、安溪县、德化县、晋江市、南安市及台商投资区的部分中学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

审计发现主要存在着受助学生的相关基础情况未完整、指标下达不及时、未及时发放补助款、部分代签领取等问题。市审计局及时向市政府及分管领导专报审计结果并提出审计建议,得到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按审计建议要求,督促问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落实整改,相关单位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市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力促进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住校生的补助拨款管理和使用,达到审计目的。

社会保障资金 纠正“开车领低保”现象

蔡思红称,2012年我市两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对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统一部署,对全市2011年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福利资金等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重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通过对从民政、工商、公安、房产、公积金等部门统一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并核实,发现部分城乡低保对象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条件,例如购置房产、汽车、收入稳定的同时还享受低保待遇,另外还有个别死亡人员仍继续享受待遇等现象。审计后,有关部门采取了停止发放、收回款项、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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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领导干部离任

有读者问,哪些领导干部离任时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镇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审计对象为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3)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离任时进行离任审计。

□泉州网-泉州晚报省记者 王朝晖

[责任编辑: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