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柳在任水头镇副镇长期间,收25万帮一家企业运作买地
海峡都市报4月5日讯(记者) 南安市政协原专职女常委,51岁的魏某柳,近日因犯受贿罪被泉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审理查明,魏某柳在担任南安市水头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一家企业购买工业用地事宜牟便利,并从中受贿25万元。
【案情】 收受25万好处费 帮企业运作买地
2007年间,时年44岁的魏某柳出任南安市水头镇副镇长,分管朴二村等片区的党建、征地和拆迁等工作。
吕某某,是福建万事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当年,他以“万驰达汽配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水头镇政府申请一处地块作为工业用地,没有成功。吕某某将此事告知魏某柳,希望她帮助走关系买地。
几个月后,魏某柳给吕某某打了电话,称已通过关系人骆某某从中运作。吕某某在电话中承诺,事后给骆某某100万元,给魏某柳25万元作为酬谢。
2007年6月,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期间,吕某某将100万元酬谢金转交给骆某某,同时将25万元现金(共25捆,每捆1万元)装在塑料袋里,当面拿给魏某柳。此后,吕某某如愿购买该地块(部分位于水头镇朴二村和西锦村)。
去年7月,魏某柳被南安市纪委双规。调查期间,她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全部退赃。
鲤城法院一审查明,魏某柳利用其有权参与党政联席会讨论,及挂片负责水头镇朴二村片区用地征用等职责之便,在吕某某的用地申请过程中,表态同意用地,并且在该地块征迁工作中积极督促部分征迁工作,后受贿25万元。法院一审认为,魏某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判决】 上诉称自己无罪 被二审法院驳回
去年年底,本案一审判决后,魏某柳不服,向泉州市中级法院上诉。
此案的二审庭审过程中,魏某柳提出,吕某某给其的25万元并非行贿,而是朋友间互相帮助的“答谢”,不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
另外,魏某柳还称,自己无权单独决定该土地去向,只是在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时“正常行使了表决权,事后的征地工作,也是正常履行职责”,因此也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的情形,不构成受贿罪,她当庭请求法院终审宣告其无罪。
泉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柳归案后,承认其在镇党政联席会上表态同意吕某某用地申请,自己也在负责的朴二村等相关征迁工作中积极协调,事成后收受吕某某25万元事实,并有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充分证明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吕某某牟取利益。近日,泉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上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