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妖猫传》被指抄袭 陈凯歌回应称未接触过原告剧本
认为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抄袭了自己的剧本《又遇白居易》,该剧本著作权人史先生将《妖猫传》导演陈凯歌及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公开致歉,并在发行电影《妖猫传》(含海外版)时为自己署名。昨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史先生方面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时曾通过独立制片主任苏先生邀请陈凯歌担任艺术指导。苏先生通过微信将电影剧本转发给了陈凯歌,后传回消息称陈凯歌拒绝了这项工作。此后,《又遇白居易》因故未能拍摄完成。到2017年7月底,电影《妖猫传》发布宣传片,史先生发现该片的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自己的剧本一模一样,因此认定自己的剧本被《妖猫传》抄袭和改编。
史先生代理人介绍,《又遇白居易》剧本最终定稿时间为2015年3月,同月申请了版权。而据某访谈节目介绍,电影《妖猫传》于2016年8月才开始拍摄,晚于苏某向陈凯歌转交剧本的时间。他认为,两份剧本中存在25项重合之处,不会是巧合。
对此,陈凯歌方面表示,自己从未接触过《又遇白居易》剧本,不存在侵权的可能,“事实上,陈凯歌导演并不认识苏某,更没有收到过该人发来的所谓《又遇白居易》剧本,说抄袭是空穴来风。”
陈凯歌方面称,电影《妖猫传》在2016年1月中旬进行电影拍摄制作备案时,就已经确定了诗人白居易这一人物设置,不是所谓的 “接触”了原告剧本后才增加或变更的这一设置。此外,电影《妖猫传》是根据日本作家梦枕貘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创作过程及创作内容均不存在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原告所指的“相似”部分大多属于思想,本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剩余小部分属于表达的内容,在具体表现内容上也完全不构成相似。唯一可能构成相似的所谓“白居易”、“佛教大师”等的人物设置也均属于公有素材,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这些素材。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