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合原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原新农合有关特殊门诊报销政策,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日前,泉州市医保局出台《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特殊门诊报销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达到38种,比原来的21种增加了17种。
1 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 1、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含白血病);
2、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
4、结核病规范治疗;
5、重性精神病治疗,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慢性心功能衰竭(Ⅱ、Ⅲ级);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高血压病Ⅱ期和Ⅲ期;
10、糖尿病1型和2型;
11、苯丙酮尿症;
1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3、血友病;
14、帕金森病;
15、重症肌无力;
16、肝硬化(失代偿期);
17、强直性脊柱炎;
18、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19、癫痫病;
20、支气管哮喘;
21、脑卒中及后遗症;
22、0-6岁儿童听力障碍(干预);
23、类风湿性关节炎;
24、甲状腺功能亢进;
25、甲状腺功能减退;
2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7、慢性肾功能不全;
28、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29、腰椎间盘突出症;
30、脑垂体瘤;
31、银屑病性关节炎;
32、原发性血小板紫癜;
33、学生意外伤害;
34、冠心病;
35、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36、0-6岁儿童脑性瘫痪;
37、慢性肾小球肾炎;
38、危重病的抢救。
2 申请流程
1.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和确定,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应临床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作出,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最后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确认。
2.凡申请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对象,必须携带以下材料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1)《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
(3)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及与病情相关的临床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4)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5)一寸正面、免冠近期彩照一张。
3.由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选择1-2家定点医院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种指定医院,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发放《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作为参保居民就医、结算凭证。门诊特殊病种在审批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指定医院。
4.自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之日起,首次确认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失效,如病情需要,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确认手续。
3 提高重症尿毒症透析优惠待遇
凡已办理重症尿毒症透析特殊病种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其特殊病种定点医院接受门诊血液透析治疗的,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每周最多2次免费血液透析治疗,免费血液透析基本服务包为血液透析(含血管路及透析器各1套、透析液1人份、内瘘针2支、生理盐水3瓶,以及消毒耗材和血液透析操作)和血透监测。免费血液透析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医院减免10%。
▲进行腹膜透析治疗的,在其特殊病种定点医院享受每个月 108 袋(2000ml/袋)腹膜透析液免费治疗,免费治疗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同一个参保居民不能同时享受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液免费治疗。
同时,市医保局将在近期出台具体病种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