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出台《石狮市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分割和转让实施意见》,将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助力工业企业盘活资产,切实帮助工业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根据《意见》,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建筑可申请分割、转让:宗地已全部完成开发建设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权属清晰。宗地上房屋办理完整的基建手续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产业政策及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在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和房屋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具备权属分割条件,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成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不存在按“一企一策”落地政策取得宗地的情况。工业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存在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条款。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属限制情况。不存在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申请分割前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在登记要求方面,分割变更登记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标注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的,原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不变。权利人可选择按幢、层为固定界限基本单元,且每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专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将规划工业生产用途的建筑权属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单元应符合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转让,但可随工业生产功能的建筑以幢、层、间为固定界限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允许分割转让的配套用房面积占项目全部配套用房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分割转让的工业生产功能建筑面积占工业生产功能总建筑面积比例。原权利人在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后进行转让的,自留工业生产功能建筑占该宗地整体规划的工业生产功能建筑比例不得低于40%。该部分自留房屋应作为整体进行登记,不得申请分割,登记时备注“自留不动产需一并进行处分,不可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分割申请在征求发改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按批准后的分割方案进行分割变更登记。电梯、楼梯、过道、水电设备房屋等公共配套设施在分割登记后属于全体权利人共有,在分割时依据房屋测量规范计算出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在登记簿一并记载。转让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买受人应依照园区经营定位或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意见》规定,工业建筑不动产权属分割由登记的权利人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按要求拟定分割方案。在分割方案中应列明拟分割转让的部分及按规定需保留的不少于40%部分房屋具体位置、面积。委托测绘机构按拟分割方案绘制房产分户图、宗地图。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权利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分割方案、分割房产分户图、宗地图;工业建筑分割申请审核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分割方案审核通过的,市自然资源局通知权利人,持《工业建筑分割申请审核表》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分割登记;分割方案审核不通过的,退还申请材料,并根据审核意见告知原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分割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在权利人保留部分的房屋权证上注明“该部分房屋不得再次分割”。原工业建筑权利人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后,持可转让部分的不动产权证,与受让方按存量房转移登记程序申请不动产登记。(记者许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