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中介多样化的背景下 应加强相应的监管

金融时报

金融的本质是一种中介。过去30多年里,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已经成倍增加,对于究竟什么是金融业务,现在好像变得比较模糊。但由于金融业的特殊,这个问题又必须厘清,不允许模糊对待。”在日前举办的 2021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作了上述发言。结合目前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厘清金融中介多样化背景下的金融业务定义和范畴,具有现实与紧迫

相较于传统金融业态,当下金融业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等主体之外,互联网、新技术深度介入了金融业,使得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成倍增加,直接表现为金融中介的高度多样化。从“金融科技公司究竟属于金融公司还是科技公司”的争论,到互联网与金融业深度融合、强化对从事金融业务的台企业的监管、金融业混业跨界经营等热点,我们看到,金融中介的形态越来越多样化,形式虽然不同,但都在行“金融之实”。这在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对金融监管的水和适应提出了更高要求,对金融监管体系形成了新挑战。

因此,在金融中介多样化的背景下,我们的确亟须厘清金融业务的定义和范畴,并动态调整、加强相应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安全稳健。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金融委会议”)要求,要强化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金融监管部门持续关注对台企业的监管,正体现了厘清金融中介多样化背景下的金融业务定义和其范畴、坚决防控金融风险的明确意图。年来,金融科技与台经济快速发展,提高了金融中介多样化的程度,这的确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和金融体系普惠、降低了交易成本,但由于其具有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等特征,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风险。因此,我国监管部门不断明确金融业务的定义与范畴,坚持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要求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使“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互联网的归互联网”,从而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促使台企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些“热钱”、投机金融资本,总在寻找新的炒作对象,特别是在技术迭代的背景下,总有一些新事物成为投机炒作的目标,这其中蕴藏着不容小觑的金融风险,必须严加监管。期虚拟货炒作有抬头之势,监管部门打击非法、加强“圈”监管,就是这样一个例子。金融委会议强调,要打击比特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之所以特意提出加强“圈”监管,正是因为,这种炒作带来了显著的金融风险。虚拟货一旦成为资本炒作的目标,其风险很可能快速蔓延,传导至社会领域,对金融体系安全构成威胁。所以,监管部门已明确虚拟货相关业务活动的不合法。这能够降低虚拟货炒作带来的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也能够防范国际“热钱”资金利用比特违规进出境,带来资本大量流动的风险。

需要看到,金融业始终也必须是受严格监管的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从全球看,金融业一直坚守着严格的范围和边界,从事金融业务均须经过严格审批、受严格监管。无论技术怎样迭代,无论出现多么新鲜的载体与中介,无论企业经营如何跨界、跨区、混业,我们都需要穿透层层面纱,厘清和把握好藏在底层的金融业务实质,并予以科学、适配的监管,这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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