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是台商区产业升级、品位提升的动力引擎,也是推进台商区城市副中心产业升级的战略选择。近日,台商区出让了位于洛阳镇上浦村、东园镇锦峰村的3幅经营管理总部用地。福建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泉州国泰建设有限公司分别摘得上述地块。截至目前,台商区总部经济区已有路港总部、灵通总部、力达总部、桃城建工总部、日春总部、公路一公司、中建名城等项目进驻,记者了解到,目前,力达总部、日春总部正在进行方案设计,路港总部已完成方案评审,灵通总部和桃城建工总部正在施工中。 □本报记者 郭慧杰 通讯员 骆炜晋 刘平珍 陈燕梅 文/图
灵通总部效果图 |
据了解,为积极吸引区外企业在台商区设立总部机构,带动区外企业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高端要素向新区集聚,推动台商区总部经济区建设,增加台商区经济社会效益,2018年9月份,台商区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区外企业入驻总部经济区的意见》,对符合入驻总部经济区条件的区外企业,给予用地支持。同时,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总部企业,推动有效投资,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台商区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所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进行相应的资金扶持,进一步促进台商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意见》,台商区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可享受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和办公用房补助等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2017年1月1日(含)起在台商区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2017年之前在台商区注册的总部企业视为现有总部企业。
根据《意见》,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台商区给予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和办公用房补助。其中,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开办补助。其中,科技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实收资本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台商区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在台商区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针对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给予相应的政策奖励
针对职能型总部企业,台商区也在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给予相应的政策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当年计入台商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当年计入台商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以上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当年计入台商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1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台商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第1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第2年起均可计息享受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奖励政策。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以上经营贡献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对现有综合性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分别进行经营贡献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
《意见》还提出对现有综合性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分别进行经营贡献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其中,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规定,补助标准按50%给予补助。
职能型总部企业方面,对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认定的现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的50%予以补助。
引导区外企业在台商区新设子公司,激励总部企业成长
《意见》提出,对区外企业在台商区新设立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且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此外,实行总部企业成长激励,对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区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缴纳台商区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升级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将具备条件的区总部企业优先纳入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对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每年给予运行费用补助,自认定起3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自知识产权成果起5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3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转化知识产权成果之日起5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台商区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可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对其非财政资金购入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设备予以一次性补助。采购区内设备占总采购设备金额80%以上的,可按不超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60%予以补助;未达到80%比例的,可按不超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40%予以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区外知识产权成果在台商区落地的中介机构,可给予一定奖励,并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台商区就地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可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税收贡献额,按照现有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政策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