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后,中标药品及时配送到位,今年上半年,我市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工作。今年7月4日,市商务局下发《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对药品配送企业实行“定期报告、定期巡查、适时约谈”三项制度。
提高认识 认真履行药品配送职责
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入选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提高对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管管理办法》《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遴选办法》等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药品配送职责,保障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严格履约
中标药品必须及时配送
入选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必须在省、市药采办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药采平台操作要求和合同约定,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履约的及时性负责,不折不扣完成受委托中标品种在中标区域内所有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配送任务。
药品配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送。对3次以上不能及时供货、影响较大的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质。药品配送企业被取消资质后,原负责配送的药品由委托企业及时作出重新委托,确保供应及时。配送企业必须在医疗机构发出购药计划后48小时内送达,紧急抢救所需的药品应随时配送。药品配送企业未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配送企业不得违反药品配送有关规定向医疗机构支付其它费用。
规范管理
实行药品配送三项制度
一是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对入选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实行配送资格有效期内季度定期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上一季度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订单处理、配送到位率、药品配送储备环节质量、问题处置有效性等情况。
二是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市商务行政执法支队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入选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进行现场巡查,检查企业订单处理、配送到位率等报告事项的真实性。
三是适时开展约谈制度。市商务局将根据企业报告、巡查情况、采购平台反馈等信息,对不能认真履行配送职责,无法完成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适时约谈企业法人代表、相关业务人员,对约谈后仍不整改的企业,提请市药采领导小组取消其本轮及下一轮市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配送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