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城乡居民可在省内异地参保

闽东日报

闽东日报讯(记者 陈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新规。宁德市人社局近日转发了《关于福建省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后,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为积极服务福建省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福建省推行本省(不含厦门)城乡居民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通知》,福建16-59周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将城乡居民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仍按户籍所在地政策参保或享受待遇,不再办理在居住地参保或转移手续。

符合条件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参保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经审核后,予以办理新增参保手续,建立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符合居住地特殊群体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时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申请在居住地参保的,需提交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参保登记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由居住地返回原户籍地的,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地。

需要留意的是,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应按居住地有关规定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保费。在居住地申请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的人员,需按照城乡居民保政策规定缴纳保费,在该居住地正常缴费至少10年。参保人员不符合居住地城乡居民保待遇享受条件的,应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核定并发放待遇。